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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及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更新版)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明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工具和衣物等。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人身;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是指受到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系。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车辆在道上因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道”是指公、城市道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通行的场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欲望情夜等因素。

      已取得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依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第四条,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明工作原因导致的;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的,认定为工伤。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处理。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进行处理。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东山东方红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认定为工伤。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自己的身体,井造成结果的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或者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或者。来源:巷道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