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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保寿险: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保险(新标准版)
  •   前世死因分析测试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且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且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且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道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