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初开始,就不断有关注军的微友前来咨询,关于退役军人事部发〔2019〕18号文件真实性一事。可以确切地说,这个文件是有的。
该文件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部、后勤保障部下发。
文件全称为:《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经主动公开且已核实的部分内容,并非文件全文要点):
享受条件:依所政策,自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调整后的标准:鉴定为1级-2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
鉴定为3级-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
鉴定为5级-6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享受条件:依据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因患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国家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的标准:因患病五至六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故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同,护理费也有差异。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在组织移交方面指出的,是针对评残和病退符合移交条件不想移交的人员,可以进行组织移交的办法。
对于因伤残滞留部队的人员,按照在评残或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后,应进行组织移交。这在《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政联〔2011〕1号)文件中也有明确: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鬼节出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