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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需注意哪些情形?(一)
  •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接受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其至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断,并及时送其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终结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的,需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工伤职工内固定物拆除前请先确认是否有工伤医疗期,如无医疗期需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延长医疗期,具体情况可致电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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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医疗终结后需使用或安装(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购买及安装。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