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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生肖排列顺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伤残军人证》。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特殊军人家属的待遇。

      4、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

      5、原领取伤残保健金因战、因公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死亡人员的予以抚恤。原领取伤残保健金因病死亡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予以办理。

      市民政局消息,本市将上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年增加470元至4950元不等。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从每年32990元上调到37940元,年增加4950元,提高幅度最大。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参试军队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新标准从去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优抚对象可补发2012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调整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增长幅度大约在10.3%左右。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