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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疗仪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鹊兄公司获赔50万元
  •   近日,省市中级(下称中院)对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鹊兄公司)起诉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扁鸿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扁鸿公司、杨某科、杨某霞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50万元。

      鹊兄公司代理律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鹊兄公司是一家专门研究开发治疗未病养生仪器的健康科技公司,且是名为“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以自已的名义对上述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诉。鹊兄公司发现,扁鸿公司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产品涉嫌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范围,章泽天高考成绩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在沟通无果以及公证取证后,鹊兄公司将扁鸿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杨某科、杨某霞等三被告共同起诉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通过产品外观设计对比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尺寸、色彩、形状以及影响外观的功能性操作接口设计等外观方面有显著区别,整体观察视觉效果区别显著,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辨识和判断;其次,组件铜壶的外观形状、尺寸大小、数量与原告组件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再次,被诉侵权产品系成套销售,铜壶不可单独使用。

      中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釆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为相同种类产品,二者采用了相近的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扁鸿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落入了“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为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扁鸿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记者多次联系了被告及代理律师。在问及被告是否会提起上诉等问题时,扁鸿公司代理人、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天淑表示,关心该问题,并回答该案相关的其他问题。记者通过扁鸿公司网站上留下的电话联系对方,在表明记者身份后,对方接听电话。

      对于该案一审判决,有业内人士表示,相比其他技术密集型产业,理疗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并不多,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对行业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本报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