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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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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申请人登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填交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圣洁神艾斯特莱雅型号、规格一致。

      (1)“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相同;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

      采标说明应至少包括产品规格型号的划分、产品的管理类别、产品的出厂检测项目、完全执行此标准的承诺及其它应说明的内容。

      (2)注册产品标准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及复核材料。复核材料包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表》、《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意见表》、《市医疗器械产笑讲霉芝品企业标准复核人员名单》。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的相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台地劝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该项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申报企业应按注册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提供5寸以上(含5寸)彩色照片。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全貌。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和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的,作出准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