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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一女子玩蹦床摔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69万元
  •   家住成都的伍女士最近比较郁闷。和朋友去蹦床游乐设施场所玩耍,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是,经营蹦床的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伍女士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武侯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伍女士诉称,2019年4月,她在某体育文化公司专业人员的陪同下,在其经营的游乐设施处消费时受伤,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而某体育文化仅仅支付了1万元。伍女士请求判令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被告某体育文化公司辩称,伍女士在被告处进行消费已经充分了解相关娱乐设施项目内容、安全事项、消费风险,且被告已对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事发原因是伍女士对蹦床风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其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伍女士前往蹦床娱乐项目消费,在入场时签署了《切结同意书》,表示对相关事项已经知晓,包括不得作出或高难度动作等。在场馆入口处以视频方式反复播放安全提示内容。

      显示,伍女士在娱乐过程中,先在一块蹦床垫上小幅蹦跳。过程中,伍女士拟以跳的方式从现蹦床垫上跳至相邻蹦床垫上,即从原有的蹦床垫上跳跃至中间过道、再从中间过道上跳跃至相邻蹦床垫上。当伍女士跳跃至中间过道时,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伍女士右踝关节胫距、跟距关节、舟距关节脱位;右踝血管、神经、肌腱、韧带损伤;右距骨骨折;右胫腓下联合分离;右踝、足外侧皮肤、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长期抗骨质疏松治疗。

      2019年10月9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伍女士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600元。事件发生后,某体育文化公司向伍女士支付10000元。

      法院认为,由于蹦床具有相当的弹性,故人体在蹦床上弹跳的方式和动作与在平地上完全不同。当人体大脑感受到外部的变化时,会引导身体作出适应性的反应,且该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当消费者从具有相当弹性的蹦床上跳至刚性的过道时,由于两者弹性的不同,会导致人体由于无法适应力量的急速变化而失衡。蹦床娱乐项目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风险,不但空翻等高难度动作会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就是单纯的蹦跳也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人身。

      因此,蹦床的开办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消费者给予足够的安全提示,否则即应承担因告知不足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与其告知不足的幅度相关联。另一方面,蹦床场所会不间断循环安全注意事项,提示消费者不得从事空翻等高难度动作。部分蹦床项目还会要求消费者在娱乐前签署相应的同意书。蹦床开办者的上述行为本身即表示该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既然选择该娱乐项目,即应承担与其认知程度相适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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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某体育文化公司通过大屏幕循环播放、签署切结书等方式,已对伍女士进行了安全风险提示。但某体育文化公司仅提示消费者不得从事空翻等高难度动作、不得携带手表等金属制品进行蹦跳,而对有可能引发的其他动作提示不足。故某体育文化公司对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提示所告知的内容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伍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也应自负相应的风险责任。比较双方的,本院认定伍女士与某体育文化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各自负担50%的责任。

      结合伍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确定伍女士的损失共计15余万元,由某体育文化公司赔偿其中的50%即7万6千余元。此外,某体育文化公司尚应支付伍女士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合计7万9千余元。扣除某体育文化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后,某体育文化公司尚应向伍女士支付赔偿金6万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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