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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一个矿泉水瓶把阿婆吓成十级伤残!赔了10万!
  •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时间效力的若干》第十九条之,民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故本案应适用民。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时间效力的若干》第十九条,《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害抚慰金符律,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炙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越秀区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双方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性,导致原告受惊地受伤,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对高空安全的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

      民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人民群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本案依法适用民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梦见屎沾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