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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上百元
  •   济南1月4日电(记者)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完全劳动能力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20元至190元。

      根据,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完全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地市和按照伤残程度月人均相应增加120元至19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也作了适当调整。

      对于此次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将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将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明确,将严格执行政策,不随意开口子,同时将加强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增加待遇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未按政策增加工伤人员待遇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理。

      济南1月4日电(记者)从2007年1月1日起,内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和财政厅4日联合下发的通知,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将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梦见参加别人的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