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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   我的换夫经历一、最高院、最高院、、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分级》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取消《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程度分级》。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1)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

      (2)GB18667-2002《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

      (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级别最高,为国家强制标准;《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人身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标准。

      在普通案件的处理中,有的省份套用《工伤标准》,有的省份则套用《交通标准》,有的省份应用自己制定的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省高级制定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5](1998),司法鉴定业协会2009年11月20日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

      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市高级的刑事审判庭于及时出台了相关司释,确认协会出台标准的性。市高级人民民事审判庭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2010年),亦出台了《市高级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司释,: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全国其他省份,在普通案件审理中,以套用《工伤标准》为最多见,其缘由来源于最高法院1999年法[1999]217号通知。

      即《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有关司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展开全部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