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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   2017 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 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 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 10 月 1 日起,伤残人员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 乡西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 提高 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 3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2400 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1200 元,以 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 360 元提高 至 410 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 360 元提高 至 460 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 5 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辽宁人民抚恤金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 每年 60210 元、58310 元、56400 元,分别比 2014 年提高了 7850 元、7610 元、7360 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9120 元; 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 14510 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及在乡西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 到每人每年 41750 元、41750 元和 18840 元。 这是自以来,国家第 22 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 金标准,第 25 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 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 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 19 亿 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 337 亿元。 相关阅读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伤残 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家属、 因公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 象),均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 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 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本省境内所有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 乡基层组织(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 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应对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要做好优持对象的思想工作,定期召开优 抚对象座谈会;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贺喜; 在军属荣获先进、模范称号时,应向军人所在部队报喜;在接到军人 、病故的通知时,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六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业、入学、救济、 贷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房用地及购买建筑材料、分配住房、 乘车船等优先权。 第七条 优抚对象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 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 税务部门要按税法酌情给予减免。 第八条 烈士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 业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优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其中一人 就业。 第九条 烈士、因公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伤残 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 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条烈士子女、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专业 学校、普通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可适当降低分数段,录取的 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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