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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伤残鉴定定制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
  •   姓名缘分测试小游戏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法行政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的相关,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逐年增加,1991年9月《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的,在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申请伤残评定。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关于道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由此创设了交通事故案件残等级鉴定制度。

      1992年4月,批准发布了中华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标准对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机构与评定人条件,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伤残划分依据和10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残情等作出了具体。2002年12月,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新研究基础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国标准GB18667-2002《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代替了GA35-1992标准。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以评定伤残了,但特殊情形还是得依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者对伤残评定的时间的把握,影响着伤残评定等级,从而从而影响赔偿款的获得。

      一般发生事故主要是原发性损伤的,可在伤后1-3个月进行伤残评定。主要包括组织、器官、肢体、颅骨、颌骨、肋骨残损等。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容貌的,听力、视力障碍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应在伤后3-6个月进行。在发生交通事故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在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为。而在对于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智力、问题的,如语言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在伤后6-12个月。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新残标》的总则、附录A,总则是本标准的灵魂性内容,对正确理解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而附则是对分级条款起进一步解释或者特殊情况界定的部分,对理解标准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的整体框架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重点对《新残标》的上述内容给予解读,并与《道标》《工标》进行比较,有助于对本标准及当前常用的其他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给予总体把握。

      本标准“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即医疗终结原则。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称作临床症状稳定或消失)。伤残鉴定中“医疗终结”的,在美国,称为“医疗改善”(maximum medical improvement,MMI)之后的永久性功能[2]。本标准定义的“残疾”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伤残是指永久性的劳动能力[1],因此,鉴定时机必须满足“损伤所致的临床症状稳定或消失……”

      《新残标》的鉴定时机以医疗终结为界,一般掌握在外伤后3~6个月(以满足6个月以后为宜),特殊类型的损伤,如外伤后遗留智能障碍者,可以掌握在外伤后6~12个月,甚至更长。当然,如若出现眼球摘除等极端情形,亦可以在创口愈合后即行伤残评定。

      在判定是否医疗终结时,可根据临床或者好转标准,同时考虑到各种损伤必要的康复时间。对于个别未达到完全意义上医疗终结者,也可视案件处理的需要,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本标准采用列举的方式伤残等级,即“残情”原则。“残情”意味着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需由具体的标准条款确定,这一原则是目前国内外伤残鉴定的基本趋势。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AMA)《永久残损评定指南》(AMA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2],简称“GEPI标准”),是美国40个州及、等国残疾评定所应用的标准,该书收集大量的残疾评定的实务及专家意见,是权威的伤残评著并具有广泛影响,GEPI标准也遵循了具体残情由条款系数确定的原则。

      “残情”意味着“标准不者不为残”,这一原则可以一定程度地鉴定人员的裁量,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鉴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客观化。在司法实务中,要求鉴定人员在文书中准确适用标准的具体条款,不得随意扩大评残的范围。

      在我国,伤残标准建设的年限较短,期间经历了五等级分法、三等级分法、七等级分法等(现行有效的“七级三十四项伤残给付比例列表”依然为七等级分法)。

      《新残标》与现行有效的残疾鉴定标准,如《道标》《工标》《人身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一致,均统一为十等级分法,起到了统一思想、确定格局的作用,形成了我国伤残评定标准“十等级分法”的格局[4]。

      多处损伤的处理原则是伤残评定的重要内容,《新残标》4.1“……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程度等级。”同时,本标准无晋级原则的,确立了《新残标》“多处损伤分别定级、多个伤残等级不予晋级的原则”,此点,司法实务界应予以关注。

      与之相比较,《工标》总则4.2了多处损伤的鉴定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时了多处损伤以终残情定级的原则“……重者定级……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还了多处损伤的晋级原则“晋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多晋升一级”。这种晋级原则,虽与《道标》的晋级方法不同。但两个标准均有晋级的。本次《新残标》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与上述现行有效的伤残标准有所不同。

      《新残标》附录6.1:“遇有本标准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并比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程度等级”,这是类比(或类推)原则的体现。

      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均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伤残等级,但难以涵盖人体损伤的种类及情形;为使伤残鉴定活动相对公平,在各种鉴定标准中,一般均有类比(或类推)原则的框架性。类比(或类推)原则是科学性的体现,是罗列式标准的必要补充。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1)类比条款仅适用于特殊情形,故需慎用。(2)鉴定时“以残情为主,类比(或类推)为必要的补充”,故此,应严格遵循“残情的原则”,标准中没有的内容,一般不予评残。(3)应用类比条款时,需在鉴定文书中“比似等级的条款”,同时“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确定其程度等级。

      《新残标》4.3:“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关系;损伤‘没有作用’时,不应进行程度鉴定。”

      《新残标》在关系问题上的处理是性的,突破了伤残鉴定中关系分析的传统学(详见《道标》附则5.3“鉴定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的伤、病等进行鉴定”),对于部分关系亦予以鉴定伤残等级,这是上的一个突破,符合民事赔偿中“盖然性”关系的大的,但亦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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