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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醉酒客搭了个醉驾车 撞成十级伤残 自己还要担责
  •   醉意中,王豪搭上了朋友王先国的摩托车,而王先国当时也是一名醉汉,所驾驶的摩托车还未经登记、证驾不符。两人在上撞上一辆小汽车,王豪被摔成十级伤残。认定,王先国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司机卢滔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王豪将事故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邛崃市获悉,经法院判决认定,王豪明知朋友醉酒仍要搭车,存在,须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8月30日晚,王豪和王先国一同参加朋友,席间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饭后,两人相约出去玩,有些醉意的王豪自愿搭上了同样醉醺醺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两人沿邛芦由芦山县往邛崃市方向行驶。深夜22时59分许,当王先国驾车行至邛芦23km+900m段时,在道右侧遇上了卢滔驾驶的大众牌轿车,两车撞了个正着,导致车辆损坏,王先国和王豪受伤。

      事发后,经成都市道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王先国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此外,王先国驾驶的嘉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既未经登记,也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而卢滔所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由此,邛崃市大队认定王先国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卢滔承担次要责任,王豪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18年2月26日,王豪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4月10日,王豪向邛崃市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司机王先国、汽车司机卢滔、汽车的实际主人杨建军、汽车挂靠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043.04元。

      邛崃法院审理后查明,王豪是在饮酒后乘坐王先国驾驶的摩托车,当时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78.5±3.8mg/100ml。法院认为,刘敏涛的丈夫原告王豪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15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31586.43元,再根据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确定该款由被告王先国与被告卢滔按7:3比例承担。

      因保险公司承保了卢滔所驾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31586.43元的30%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承担。剩下的70%又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认为,王豪在夜间饮酒后乘坐已处于醉酒状态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对自己生命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所以确定由王豪与王先国按4:6比例承担责任,由王豪自行承担8844.2元。

      邛崃市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门作出的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考虑点在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责任。

      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损害发生是否有均要作为考虑因素,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有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在自己大量饮酒后还自愿搭乘也大量饮酒人的摩托车,将自身安全置于中,存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提醒,作为乘客,首先要有安全意识,并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应乘坐符合国家的交通工具,注意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毒驾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品等。其次,还应做好安全防范,比如戴好安全头盔,超载车辆不选择乘坐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于博贝棋牌850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