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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一中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 强化患者意识
  •   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医疗纠纷的妥善审理,不仅关系到医患矛盾有效化解的短期目标,还涉及到规范就医诊疗行为,共同促进人民健康的长远目标,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大课题。北京一中院梳理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制作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并于今天(26日)上午发布,通过典型案例作出有针对性的提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呈现出怎样的趋势?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2010年7月1日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701件,其中二审657件。他说,尽管在2014年后明显下降,但近几年来仍保持相对平稳的案件数量,年均结案在66件左右。在二审案件中,仍以维持为最主要的结案方式,改判、发回重审比重较低,2013年以来,调撤率有所下降,2018年调撤率仅为7.59%。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体现在案件矛盾尖锐化、不易调和;案件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对鉴定意见采纳率高,但争议大;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但是欠落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提示。

      典型案例显示,连女士因产后感染导致子宫全切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力衰竭等,经鉴定符合伤残二级,医院存在医疗,连女士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一中院民二庭庭长张军分析,按照现行法律,医疗费赔偿应以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即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向第三人追偿相关医疗费用。

      典型案例显示,2013年10月8日11点多钟,张某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等。12点10分,张某进入透析室等待透析及吸氧,下午两点40分左右,出现了问题。北京一中院助理刘雅璠介绍:“因生命体征欠稳定,他在转至急诊科抢救的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就起诉医院,认为是医院救治不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应该进行鉴定,但是后因张某家属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终止。法院也因此驳回他关于医院的起诉请求。”

      对此,张军说,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患者非因合理理由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婴儿出生缺陷对于父母和家庭来讲都是灾难性打击,典型案例显示,张女士自2009年12月开始在一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建立产前检查档案,并先后五次到医院做彩色超声检查,2010年6月分娩出胎儿小小。小小出生后42天到医院进行心脏超声检查,检查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后经手术治疗未果,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张女士及家属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计139万多元。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89000多元。

      刘雅璠介绍,法院最终根据医疗鉴定结论,医院应就其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向张某及家属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张军分析,在医疗机构对婴儿畸形出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如果为先天缺陷并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先天缺陷之间没有关系,则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手术中改变方案是不是要告知患者及家属呢?典型案例显示,赵某在医院接受右侧主动脉狭窄支架形成术,术中医生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赵某放置了第二个支架导致赵某伤残。张军分析,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还了患者的选择权。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关系。

      法院患者强化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申请专家辅助人,切实提升举证能力,明确义务,依法行权,。深化沟通协商,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梦见包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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