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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香野春色鉴定结论有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