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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 两次鉴定赔偿差10多万
  •   东南网-海峡导报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陈捷 实习生 余燕斌 韩亮 文/图)渔工阿杨作业时受伤,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先后进行鉴定,伤残等级相差悬殊,阿杨能拿到的赔偿金相差了10多万元。

      导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而鉴定机构也各有利益考量,因此经常出现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一、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对此,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律师事务所张建平律师认为,“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可以说是乱象丛生”。

      2009年8月27日中午,渔船在海上作业时,突然渔网被海底的东西卡住,小蔡指挥船上的渔工启动电动转盘,将渔网拖出海面,就在起网的过程中,阿杨的左大腿不慎被电动转盘的钢丝绳绞到,导致大腿骨折。

      8月28日凌晨1点多,阿杨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进行了左大腿截肢手术。9月14日,阿杨左大腿感染,且又被查出病毒性乙型肝炎,因此转到另一家大医院治疗,直到10月22日才出院。住院治疗期间,阿杨的医疗费用都由老蔡支付。

      出院后,阿杨于当年12月13日,自行委托一家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12月2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等级》的相关,评定阿杨为四级伤残。

      拿到伤情鉴定结论后,阿杨向厦门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老蔡和小蔡父子赔偿43万多元人民币。

      阿杨说,因这次事故了工作能力,而他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今后的生活,还需一笔数目巨大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

      蔡氏父子不认同阿杨是工伤。他们还认为,阿杨的伤残等级有问题,实际伤势没有那么严重。2010年6月3日,老蔡向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普通标准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阿杨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蔡氏父子说,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阿杨与老蔡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阿杨不能算是工伤。

      蔡氏父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鉴定中心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况且,阿杨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后,却以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对老蔡明显不公,因此,阿杨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应该减少。

      经审理,厦门市海事法院认为,阿杨与其所服务的船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伤,而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采纳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蔡赔偿原告阿杨共242982元。这一结果,和阿杨按四级伤残起诉要求的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

      由于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至二级,甚至,有时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构不成伤残。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帮你看清已婚男人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但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九级伤残。

      此外,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因此,对于存在多处伤残的人,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除了上述两个鉴定标准之外,我国还有卫生部制定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各个部门的标准各不相同。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导致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乱象。

      由于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张建平律师认为:通常以工伤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重,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会少很多。所以,在很多此类官司中,原告往往会自己先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鉴定,而被告律师经常会“指导”被告对鉴定标准提出,这样,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既法律的严肃和统一,也无法实现司法公平、。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个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先由法院出台司释,并明确:交通事故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其他的损伤,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

      对于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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