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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灯不慎跌落致伤残五级 泡脚馆老板被判担责
  •   因安装广告牌灯饰,不慎从楼梯上跌落,导致五级伤残,各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胡某、江某、邓某各赔偿原告熊某205964元,三名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受雇为被告胡某、江某、邓某共同经营的泡脚馆装饰水电,装修的材料系从原告经营的五金店中购买,双方议定了工价。5月13日18时许,原告在安装招牌灯饰时从楼梯上跌落至地上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被告胡某、江某、邓某系该泡脚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各持股1/3。原告因此次事故共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029818.3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原告既没有电工资质,又在操作中不注意自身安全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在此案中有一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被告在此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6。根据庭审查明,三被告系该泡脚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且约定各持股1/3。故该损失由三被告按所持股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对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