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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康复10年要求出院被拒 精神病患状告康复院
  •   维基解密黄菊内幕2001年12月,徐斌入住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精神症。虽然治疗有效,但他出院后擅自停药,病情复发,常常无故发脾气、骂人,甚至父亲。2003年7月12日,徐斌被送往青春康复院,父亲作为监护人向康复院出具住院知情同意书。经诊断,徐斌的病症为精神症偏执型。2008年下半年,父亲过世后,徐斌所在居委会指定徐斌的大哥徐国为其监护人。

      住院期间,徐斌多次要求出院,理由是自己已经康复。2011年2月,他曾擅自离院出走。两个月后,院方找到徐国,要求他将徐斌接出青春康复院。然而,徐国也有苦衷:“我在广东打工,要养家糊口,家中实有困难,继续将他留院治疗。”由于徐国态度,徐斌多次要求出院均不了了之。

      之后,徐斌又设法找到母亲刘女士,要求将自己的监护人变更为刘女士。2012年,刘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权。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斌的生活、就医等相关事宜长期以来均由徐国负责落实。徐国尽到了监护职责,居委会指定并无不妥。刘女士已年迈,且无住房,月收入仅有八、九百元,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请。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 正式实施,其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让徐斌看到了希望,他委托律师向青春康复院发函,要求他们办理出院手续。未获准许后,徐斌将青春康复院和徐国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强制留其住院的行为共同了原告的权,要求停止侵权等。

      “按照,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手续。”青春康复院认为,原告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继续住院治疗。另一名被告徐国未出庭应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书,法院判定,原告的精神症状并未痊愈。在没有新的证明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仍需采取相关措施。

      当然,原告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而根据目前的情况,将原告安置在康复院进行治疗,是徐国认为最好的方法。原告的二哥、原告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与徐国意见相同。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不是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而是在原告父亲、已经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情况下,由原告的父亲在居委会的协助下强制将其送入康复院的,故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相关。

      案件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华东大学教授傅鼎生。他指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对“送院”患者监护人接收的行为,要认定为侵权,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如果患者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被监护状态之中,在监护人不同意患者出院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监护不到位、关爱不足的情形。”傅鼎生认为,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当问题,应当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例如,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撤销监护人资格、请求不履行职责的监护人赔偿损失。(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吴一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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