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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消息来了!12月15日起这67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啦!
  •   近日,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康复基本需求,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就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天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把平衡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轮椅技能训练等67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12月15日起执行。意外附加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参照执行。

      参保人员应在22家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接受医疗康复治疗。定点 康复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治疗、康复评估等相关康复医疗技术服务。

      市环湖医院、天津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大总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市第五 中心医院、北辰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武清区人民医院、武清区中医医院、黄河医院、市第一医院、市职工医院、河西区康复医院、海洋石油总医院、海滨人民医 院、华兴医院、东丽区东丽医院、东丽区中医医院。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评估的方式,与具备相应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开展康复项目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康复治疗师,择优签订康复医疗服务协议,并纳入医疗康复执业医师库、康复治疗师库统一管理。

      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康复方案和康复效果,在康复治疗早、中、末期,依据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分别对参保人员康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康复档案。

      参保人员由于初发的神经系统、运动系统、脏器器质性损伤及障碍疾病,具备医疗康复指征,并在22家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报销。

      表面肌电图检查、言语能力筛查、失语症筛查、构音障碍筛查、儿童言语障碍筛查表、构音障碍检查、发声障碍检查、儿童语言障碍检查、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生活质量评定、康复综合评定。

      颈部综合运动训练、呼吸训练、腰背肌器械训练、上肢综合运动训练、烧伤后手功能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四肢瘫肢体综 合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下肢综合运动训练、站立+步行能力综合训练、平衡生物反馈训练、烧伤后关节功能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腰部综合运动训练、转移 动作训练、持续性被动关节活动范围训练(CPM)、床边徒手肢体运动训练、博巴斯训练、布伦斯特伦训练、本体感觉神经肌肉促进训练、运动再学习训练、减重 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肢体平衡功能训练、截肢术后康复训练、假肢使用训练、耐力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身体功能障碍作业疗法训练、障碍作业 疗法训练、认知功能障碍作业疗法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辅助(器)具作业疗法训练、失语症训练、腭裂构音训练、儿童语言障碍训练、孤独症儿童语言障碍训 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发声障碍训练、无喉者发声障碍训练、吞咽障碍电刺激训练、知觉障碍康复训练、儿童认知能力训练、儿童适应能力训 练、认知障碍康复训练、认知行为塑造训练、轮椅技能训练、职业功能训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康复基本需求,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根据原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 〔2011〕80号)、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 综合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号),现就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规范程序,决定将平衡训练等67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附件),按照“B”类诊疗项目管理,并对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等级、增付比例、支付单位、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支付范围等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意外附加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参照执行。

      医疗康复项目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支付范围、定适用人群的“四定”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一)定医院。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治疗。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治疗、康复评估等相关康复医疗技术服务。

      (二)定医师。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评估的方式,与具备相应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开展康复项目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康复治疗师,择优签订康复医疗服务协议,并纳入医疗康复执业医师库、康复治疗师库统一管理。

      (三)定支付范围。参 保人员由于初发的神经系统、运动系统、脏器器质性损伤及障碍疾病,具备医疗康复指征,并在本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报销。具体病种范围和医疗康复指征,由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四)定适用人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立康复档案,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康复方案和康复效果。在康复治疗早、中、末期,依据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分别对参保人员康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康复档案。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医点服务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对于开展康复效果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应根据总额预算指标和医院发展规划,合理分配科室资源,严格掌握医疗康复指标,为康复人员建立康复档案,并配合第三 方评估机构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工作。

      医疗保险监督部门应将康复项目开展和实施情况纳入基本医保监督检查范围,切实加强对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保支付管理信息的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开展康复医疗、挂靠收费、比照收费等违规骗保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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